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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關于印發《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1+3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相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 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9〕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將《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1+3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1.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doc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
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實施方案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能源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能源運行新機制為統領,以推進能源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解決關鍵問題和實際問題為導向,以能源企業和群眾感受為評判標準,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能源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實現能源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加快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能源項目建設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改革內容。改革覆蓋全省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的煤礦、新能源、油氣和油氣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不包括國家核準的能源重大工程。全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公共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動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三)工作目標。2019年底,初步建成能源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階段、壓減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能。到2019年底,全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80個工作日以內。
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精簡審批環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
1.取消煤礦加入主體企業備案事項。
2.取消采礦權交易申請事項。
3.取消編報煤礦兼并重組實施方案審批等環節。
4.取消辦理擬預留礦區范圍批復。
5.取消劃定礦區范圍行政許可事項中市(州)、縣(市、區、特區)簽字蓋章環節。
6.取消采礦權注銷行政許可事項中市(州)、縣(市、區、特區)簽字蓋章環節。
7.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許可、節能評價等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前置條件。
確需其他部門審查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向相關部門發起意見征詢。
(五)調整審批時序。能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許可、節能評價、林業手續(選擇性)等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將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合并審查;將排污許可證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相關內容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統一進行技術評估和審批,已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仍需獨立辦理;除規劃選址、用地預審作為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與項目核準申請并聯辦理審批。
(六)規范審批事項。對全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形成全省統一的審批事項名稱和申請材料清單,明確各審批事項的適用范圍和前置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取消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出具的證明或在申請表審查表設置市(州)、縣(市、區、特區)簽字蓋章事項。
(七)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將煤礦建設項目、新能源項目、油氣和油氣基礎設施等能源項目劃分為立項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三個階段,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單位,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各階段的牽頭單位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優化審批流程,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1.煤礦建設項目
新建項目立項許可階段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含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項目核準等由省能源局牽頭審批,總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改造升級煤礦采礦許可由權限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非油氣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總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施工許可階段包括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施工許可階段由省能源局牽頭審批,總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竣工驗收階段,包括節能審查、排污許可證核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等。由省能源局牽頭審批,總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新能源項目、油氣和油氣基礎設施等能源項目
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土地復墾方案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實行選址意見書和用地預審意見書聯動辦理;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即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建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聯審機制,牽頭單位會同責任單位聯審通過后即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審批,同時省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審批核準及備案等,總時限不超過42個工作日。
施工許可階段,包括用地許可證核發、施工許可證核發等。質量監督手續(含消防)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施工許可階段由能源部門牽頭協調審批,總時限不超過26個工作日。
竣工驗收階段,包括安全設施、消防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⒐を炇针A段由能源部門牽頭協調辦理,總時限不超過12個工作日。
其他行政許可、評估評審、中介服務、技術審查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
(八)分類制定審批流程。能源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細化辦理流程,編制審批流程圖。按照全流程、全覆蓋的要求,梳理、編制匯總“能源工程建設項目辦理事項清單和流程”,明確服務環節、辦理流程、服務時限、服務標準,要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內部設計、審查流程。
(九)推行聯合審查設計和聯合驗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制定《煤礦初步設計審查流程指南》和聯合審查辦法。將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等技術審查合并審查,分別出具審查意見。實行安全設施設計驗收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驗收同時開展。
三、統一信息數據平臺
(十)實行“一個系統”統一管理。加強對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指導和監督。將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全部納入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管理,與省政府政務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部門審批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對審批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督辦及審批節點控制,實現審批全過程監管服務。
四、統一審批管理體系
(十一)“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多規合一”規劃目錄涉及的相關部門,對煤礦礦界與已錄入“一張藍圖”信息平臺的各類空間性規劃或控制線范圍進行疊加分析,提供對比結果。
(十二)“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各審批階段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各審批階段牽頭單位負責整合制定本階段所有事項所需材料的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供同一審批階段內各審批部門共同使用。同時,明確申報材料共享的具體要求,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申請材料,建立完善審批清單服務機制。
(十三)“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規范協調機制、督查制度、上下聯動的溝通反饋機制、管理系統運行規則、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等,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完成改革涉及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
(十四)研究對煤礦建設項目提供“代辦”服務。梳理、編制匯總全流程、全覆蓋的煤礦手續辦理事項清單和流程,明確服務環節、服務單位、服務時限,編印手續辦理實操指南,印發相關企事業單位。鼓勵煤炭企事業單位打造專業化服務隊伍,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手續辦理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督辦及審批節點控制,通過“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過程指導服務,提高手續辦理效率。
(十五)研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徹底解決因中介編制機構、評審機構和專家業務能力參差不齊影響手續辦理進程問題。在前期建章立制的基礎上,探索建設立體服務項目的標準體系,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主體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通過全過程監督,形成加快手續辦理的合力。同時,政府購買服務可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五、統一監管方式
(十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統一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充分依托貴州能源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機制,對咨詢機構和專家的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未按規定編制、評審或屢不達標的機構、專家進行懲戒或退出,并向社會公布。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省能源局要牽頭完善工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明確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
(十九)加強培訓考核。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能源行業各級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的業務培訓。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公開和宣傳報道相關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公眾咨詢,增進社會公眾對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附件2-1
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目錄(新建煤礦)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適用范圍 |
1 | 公司設立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2 | 非油氣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3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含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備注: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
4 | 煤礦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四條,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5 | 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八條,《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6 | 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建、改擴建、技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第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7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評、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評排污許可及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行政審批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黔環通[2019]187號)。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8 | 權限內取水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9 | 權限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0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三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1 | 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評審意見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2 | 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及其資金占用費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3 | 非油氣新立采礦權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三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4 |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5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驗收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6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第七條 | 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備注:市、縣級辦理 |
17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第十五條 | 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備注:市、縣級辦理 |
18 |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397號)第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9 | 權限內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審核(含臨時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貴州省森林條例》第十七條,《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0 |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條 《貴州省林木種苗條例》第十三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1 | 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四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2 | 古樹、名木、大樹移植審批(含移植古茶樹) | 《貴州省森林條例》第十四條、《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3 | 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含臨時占用草原) | 《草原法》第八、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4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5 | 權限內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目錄(升級改造煤礦)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適用范圍 |
1 | 權限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2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第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3 | 非油氣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4 | 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八條,《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能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委廳字〔2018〕94號)。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5 | 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建、改擴建、技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第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6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評、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評排污許可及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行政審批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黔環通[2019]187號)。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7 | 權限內取水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8 | 權限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9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三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0 | 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評審意見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1 | 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及其資金占用費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2 | 非油氣采礦權礦區范圍(擴大、縮?。?、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變更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3 |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4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驗收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5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第七條 | 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備注:市、縣級辦理 |
16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第十五條 | 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備注:市、縣級辦理 |
17 |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397號)第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 |
18 | 權限內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審核(含臨時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貴州省森林條例》第十七條,《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五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19 |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條 《貴州省林木種苗條例》第十三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0 | 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四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1 | 古樹、名木、大樹移植審批(含移植古茶樹) | 《貴州省森林條例》第十四條、《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2 | 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含臨時占用草原) | 《草原法》第八、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3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24 | 權限內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 全省范圍內煤礦企業投資主體。備注:選擇辦理事項 |
附件3-1
附件4-1
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請材料清單(新建煤礦)
序號 | 事項名稱 | 申請材料名稱 | 備注 |
1 | 公司設立登記 |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證明;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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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油氣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 | 1.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核實意見表(由礦山所在地市、縣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表中模板填寫。有特殊或上述意見未能涵蓋的情況,應說明并明確處置意見,原件1份。); 2.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報盤1份); 3.非油氣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說明:招拍掛及協議出讓采礦權無需劃定礦區范圍。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版1份,電子報盤1份); 4.探礦權范圍、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坐標及三者疊合圖(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版1份,電子報盤1份); 5.勘查許可證 (提供紙質復印件1份,電子報盤1份); 6.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說明: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交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電子報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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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含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1.土地利用規劃修改方案;2.關于申請辦理***項目用地預審的報告;3.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的文件);(復印件)4.《市、州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或經市、州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規劃審查意見》;5.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其他相關圖件;6.對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項目,應提供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支持性文件、行業規劃等相關材料;7.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8.礦山建設項目,應提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或采礦許可證;9.用地超標準或無標準項目,應提供節地評價報告專家審查論證意見;10.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11.《關于申請辦理***項目規劃選址的報告》;12.《***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意見》;13.《***市、州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初審意見》;14.選址意向方案;15.《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及專家審查意見;16.《關于申請辦理***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報告》;17.《***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審查意見》;18.《***市、州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初審意見》)。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
4 | 煤礦項目核準 | 1.項目申請報告(業主申請后經縣(市、區、特區)發展改革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上報的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含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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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1.煤礦開采方案(設計)申報表; 2.煤礦開采方案(初步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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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建、改擴建、技改) |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范圍批準文件; 4.煤礦初步設計; 5.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對于兼并重組改擴建礦井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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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評、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 | 一、環評 1.環評中介機構和建設項目業主承諾函及授權委托書。 2.環境影響評價公共參與調查報告(此項為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提供):含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須建設單位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含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和備案表、如果涉及自然保護區須有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章;需建設單位蓋章。 4. 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來源表(不涉及不需要,輻射類不需要);須市(州)、縣(市、區、特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認可蓋章。 5.報件材料全部刻盤2張。 二、排污許可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 1.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2.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3.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5.當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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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權限內取水許可審批 | 1.授權委托書; 2.《取水許可申請書》; 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4.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材料; 5..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備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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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權限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1.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2.項目主體設計及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3.申請受理文件;通過審查后需報批申請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批復時報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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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審查 | 1.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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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評審意見備案 | 1.評審機構請求備案的文件,專家組長簽名的專家審查意見書及專家組名單(原件); 2.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復印件); 3.資源儲量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書(原件或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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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及其資金占用費 | 1.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申請; 2.評估合同; 3.評估報告; 4.礦業權價款計算書; 5.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 6.開發利用方案備案證明、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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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油氣新立采礦權 | 1.采礦權申請核查意見表; 2.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 3.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備案證明及評審備案意見; 4.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及審查意見; 5.非油氣采礦權新立申請登記書; 6.依據不同的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1)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出讓合同;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協議出讓合同和批復文件;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提交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和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申請。 (2)申請煤礦采礦權或外商申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性礦種的,提交項目核準批復。 (3)外商提出申請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4)申請范圍與已設油氣、砂石土、礦泉水、地熱礦業權重疊的,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7.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8.礦業權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出讓收益(價款)繳納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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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1.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2.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3.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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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驗收 | 1、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申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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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圖紙; 3.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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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3.防雷裝置竣工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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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 ;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 10.提供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法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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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權限內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審核(含臨時用地) | 1、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驗原件,復印件1份) 2、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驗原件,復印件1份) 3、使用林地申請;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原件1份) 4、《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原件1份) 5、《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原件1份) 6、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查初步意見;(原件1份) 7、市(州)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使用林地復審意見;(原件1份) 8、項目使用國有林場國有林地提供國有林場所屬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原件1份) 9、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林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原件1份) 10、項目存在違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查處報告原件1份、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各1份。) 11、采石采砂項目提供符合市(州)、縣級行政區域砂石土資源開發規劃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規劃的印證材料和相應國土部門出具的礦山生產建設規模級別印證材料。(原件1份) 12、經營性項目需要使用Ⅱ級林地的,應提交符合城鎮規劃或鄉村規劃的印證材料;需要使用Ⅲ級林地的,應提供符合規劃的印證材料;(原件1份) 13、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驗原件,復印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0 |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準 | 1.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申請表,(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1 | 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審批 |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驗原件,復印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2 | 古樹、名木、大樹移植審批(含移植古茶樹)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3 | 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含臨時占用草原) | 一、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提供: 1、《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原件1份) 2、項目批準文件 (驗原件,復印件1份) 3、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驗原件,復印件1份)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原件1份) 5、與草原所有權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驗原件,復印件1份) 6、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7、使用草原區域坐標圖 (原件1份) 8、《草原征用使用現場查驗表》 (原件1份) 9、縣(市、區)級林業部門出具的項目使用草原審查意見 (原件1份) 10、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草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 (原件1份) 11、項目存在違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12、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二、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提供: 2、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驗原件,復印件1份)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原件1份) 4、與草原所有權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等補償協議 (驗原件,復印件1份) 5、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6、使用草原區域坐標圖 (原件1份) 7、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原件1份) 8、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草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 (原件1份) 9、項目存在違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10、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4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1.林木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原件審核,復印件一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5 | 權限內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1.授權委托書; 2.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申請文件; 3.《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4.工程施工計劃; 5.擬報批的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技術審查意見); 6.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申請表或河道采砂申請表; 7.建設項目或其他活動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及技術審查意見;無采砂規劃河段的采砂申請應提交經批準的采砂應急計劃; 8.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河道采砂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9.涉河建設項目占用河道岸線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情況資料;河道采砂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應提交采砂船照片及參數資料; 10.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協議文件和圖件; 11.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與維護、防汛及有關補救措施的協議文件;12.補救措施和費用估算; 13.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選擇辦理事項 |
貴州省能源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請材料清單(升級改造煤礦)
序號 | 事項名稱 | 申請材料名稱 | 備注 |
1 | 權限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附件(原件); 2.評審機構《申請備案報告》(原件); 3.礦業權人及勘查單位的承諾書; 4.《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或調整、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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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1.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2.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3.備案證明; 4.評審意見(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批復意見); 5.地質報告; 6.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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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油氣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 | 2.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核實意見表(由礦山所在地市、縣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表中模板填寫。有特殊或上述意見未能涵蓋的情況,應說明并明確處置意見,原件1份。); 3.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報盤1份); 3.非油氣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說明:招拍掛及協議出讓采礦權無需劃定礦區范圍。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版1份,電子報盤1份); 4.探礦權范圍、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坐標及三者疊合圖(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版1份,電子報盤1份); 5.勘查許可證 (提供紙質復印件1份,電子報盤1份); 6.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說明: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交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電子報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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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1.煤礦開采方案(設計)申報表; 2.煤礦開采方案(初步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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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建、改擴建、技改) |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范圍批準文件; 4.煤礦初步設計; 5.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對于兼并重組改擴建礦井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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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評、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三合一”) | 一、環評 1.環評中介機構和建設項目業主承諾函及授權委托書。 2.環境影響評價公共參與調查報告(此項為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提供):含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須建設單位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含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和備案表、如果涉及自然保護區須有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專章;需建設單位蓋章。 4. 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來源表(不涉及不需要,輻射類不需要);須市(州)、縣(市、區、特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認可蓋章。 5.報件材料全部刻盤2張。 二、排污許可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 1.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2.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3.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5.當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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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權限內取水許可審批 | 1.授權委托書; 2.《取水許可申請書》; 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4.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材料; 5..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備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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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權限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1.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2.項目主體設計及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3.申請受理文件;通過審查后需報批申請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批復時報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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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審查 | 1.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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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評審意見備案 | 1.評審機構請求備案的文件,專家組長簽名的專家審查意見書及專家組名單(原件); 2.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復印件); 3.資源儲量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書(原件或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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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及其資金占用費 | 1.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申請; 2.評估合同; 3.評估報告; 4.礦業權價款計算書; 5.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 6.開發利用方案備案證明、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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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油氣采礦權礦區范圍(擴大、縮?。?、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變更 | 1.依據不同的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擴大礦區范圍的,提交采礦權出讓合同和申請采礦權范圍、劃定礦區范圍(或招拍掛出讓范圍、協議出讓范圍)與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坐標及三者疊合圖;擴大的礦區范圍與已設油氣、砂石土、礦泉水、地熱礦業權重疊的,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 (2)擴大礦區范圍或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提交審批登記機關批復文件。涉及協議出讓的,提交協議出讓批復文件。 (3)擴大礦區范圍、擴大生產規模、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及審查意見。 (4)外商提出申請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礦業權有償處置證明材料、出讓收益(價款)繳納單據; 3.采礦權變更申請核實意見表; 4.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備案證明及評審備案意見; 5.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 6.采礦許可證; 7.礦山用地手續; 8.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9.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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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1.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2.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3.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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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驗收 | 1、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申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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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圖紙; 3.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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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3.防雷裝置竣工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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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 ;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 10.提供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法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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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權限內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審核(含臨時用地) | 1、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驗原件,復印件1份) 2、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驗原件,復印件1份) 3、使用林地申請;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原件1份) 4、《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原件1份) 5、《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原件1份) 6、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查初步意見;(原件1份) 7、市(州)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使用林地復審意見;(原件1份) 8、項目使用國有林場國有林地提供國有林場所屬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原件1份) 9、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林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原件1份) 10、項目存在違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查處報告原件1份、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各1份。) 11、采石采砂項目提供符合市(州)、縣級行政區域砂石土資源開發規劃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規劃的印證材料和相應國土部門出具的礦山生產建設規模級別印證材料。(原件1份) 12、經營性項目需要使用Ⅱ級林地的,應提交符合城鎮規劃或鄉村規劃的印證材料;需要使用Ⅲ級林地的,應提供符合規劃的印證材料;(原件1份) 13、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驗原件,復印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19 | 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批準 | 1.占用省設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申請表,(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0 | 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審批 |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驗原件,復印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1 | 古樹、名木、大樹移植審批(含移植古茶樹)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2 | 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含臨時占用草原) | 一、權限內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提供: 1、《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原件1份) 2、項目批準文件 (驗原件,復印件1份) 3、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驗原件,復印件1份)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原件1份) 5、與草原所有權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驗原件,復印件1份) 6、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7、使用草原區域坐標圖 (原件1份) 8、《草原征用使用現場查驗表》 (原件1份) 9、縣(市、區)級林業部門出具的項目使用草原審查意見 (原件1份) 10、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草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 (原件1份) 11、項目存在違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12、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二、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提供: 2、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驗原件,復印件1份)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原件1份) 4、與草原所有權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等補償協議 (驗原件,復印件1份) 5、申請人的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及代理關系授權委托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6、使用草原區域坐標圖 (原件1份) 7、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原件1份) 8、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內草地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意見材料 (原件1份) 9、項目存在違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處報告;屬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或者不予立案通知書 (驗原件,復印件1份) 10、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3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1.林木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原件審核,復印件一份); | 選擇辦理事項 |
24 | 權限內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12.授權委托書; 13.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申請文件; 14.《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15.工程施工計劃; 16.擬報批的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技術審查意見); 17.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申請表或河道采砂申請表; 18.建設項目或其他活動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及技術審查意見;無采砂規劃河段的采砂申請應提交經批準的采砂應急計劃; 19.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河道采砂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0.涉河建設項目占用河道岸線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情況資料;河道采砂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應提交采砂船照片及參數資料; 21.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協議文件和圖件; 22.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與維護、防汛及有關補救措施的協議文件;12.補救措施和費用估算; 13.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選擇辦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