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
行業動態第一條 為推進煤礦企業強化重大安全風險管控,防范風險演變成隱患,有效杜絕煤礦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指導意見(試行)》《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結合貴州省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風險(以下簡稱重大風險)管控及其監管監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煤礦企業應堅持“關口前移、預防為主、全面辨識、過程管控”的風險管控工作原則,制定安全風險管控實施辦法,建立重大風險辨識評估、過程管控、責任落實等工作制度。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落實重大風險管控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煤礦礦長對本單位重大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
煤礦企業應建立重大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加強重大風險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控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煤礦每年應開展風險管控培訓。礦長應掌握重大風險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職責范圍內重大風險及管控措施,基層區(隊)長、專業技術人員、班組長應掌握并嚴格落實本工作區域重大風險及管控措施。區(隊)長、班組長組織作業時對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確認。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風險管控信息化系統,實現重大風險管控信息收集統計、研判預警、跟蹤督促、上報通報、整改銷號的閉環管理。
第七條 鼓勵煤礦企業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激勵機制,獎勵重大風險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重大風險“年辨識、季評價、月總結”動態查找研判機制,完善管控措施,強化過程管控。
第九條 礦長每年底根據下一年度礦井生產計劃,組織對所有風險點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建立年度重大風險管控清單,制定管控措施,明確風險期、責任人等內容。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對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安全培訓計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等提出意見報企業主要負責人。
煤礦企業參照《貴州省煤礦重大風險點查找辨識指導手冊》(附件1),結合礦井實際,細化量化重大風險點查找辨識內容,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
因生產計劃調整、災害因素變化等造成新增重大風險或需調整管控措施的,應開展專項風險辨識評估,補充完善重大風險管控清單。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明確風險管控牽頭部門,每季度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開展一次效果評價,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礦長每月主持召開一次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會議,對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及效果進行總結分析,安排下月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分管負責人根據月度生產計劃和現場條件變化情況等,補充完善管控措施,修訂月度管控清單。
第十二條 煤礦分管負責人每半月開展重大風險分析研判,分析管控措施針對性有效性,補充完善管控措施,確保重大風險管控到位。
第十三條 重大風險查找研判應根據重大災害威脅程度和治理難度,結合礦井生產實際情況,以瓦斯、水、火、頂板等重大災害防治和提升運輸安全保障環節等為重點,按不同地點、不同時段全面分析研判。
第十四條 煤礦上級公司(無上級公司,由煤礦自行組織,下同)組織審批所屬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清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
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商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每年編制轄區《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分別上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和省能源局,并督促煤礦企業抓好防控措施落實。
第三章 過程管控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按照“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動態調整、過程管控”要求,加強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指導和監督檢查。
煤礦上級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清單進行審批,并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所需專項資金、重點工程和設施設備予以支持解決。每年組織對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總結分析,指導下一年度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煤礦上級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年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協助礦長對管控措施落實及效果進行總結分析。其他分管領導負責對分管范圍內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煤礦上級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加強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工作動態監督檢查,實現對重大風險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煤礦上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礦長按照重大風險管控清單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保障管控所需的人員、裝備、資金等。
分管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實施工作,每半月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自查自改。
安全副礦長負責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人員。
第十七條 煤礦職能部門加強重大風險管控工作動態監督檢查,負責重大風險管控日常管理,建立清單,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 煤礦每月28日前將當月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下月重大風險管控工作重點報上級集團公司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主體部門。
各煤礦上級集團公司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并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形成煤礦風險清單,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報告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情況及擬在下一個半年周期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計劃。
重大工程包括礦井采掘計劃、各大生產系統調整、通風系統調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裝、拆除、重大災害治理工程等,采掘計劃要明確各采掘工作面名稱及工程量。
第十九條 煤礦應在井口等顯著位置公示重大風險管控清單,在重大風險管控區域和相應地點設置風險告知牌版,對風險類型、危險程度、管控措施、責任人、監督人和限定作業人數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煤礦應充分發揮風險信息化系統預警功能。煤礦各級管理人員、崗位作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瓦斯、水、火、頂板和人員運輸系統等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及時發出風險預警;發現重大風險管控不力可能導致重大隱患的,立即停止采掘作業活動或設備設施使用,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作業人員,及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十一條 煤礦上級集團公司、煤礦應將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納入日常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做到重大風險管控常態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條?煤礦上級集團公司、煤礦應建立年度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年度和月度重大風險管控清單、督查檢查記錄臺賬等檔案。
第四章 監管監察
第二十三條 建立煤礦重大風險管控“分析研判、定期會商、及時預警、督促落實”的監管監察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煤礦監管主體部門每月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執法檢查情況和煤礦月度重大風險管控清單,開展超前分析研判,重點分析研判可能造成重大隱患的各類風險,督促煤礦建立防控方案,完善重大風險管控清單。
第二十五條 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每月聯合開展一次轄區煤礦重大風險分析研判,分析轄區煤礦重大風險管控存在的問題,向縣級政府下達風險預警函(附件2)。發現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重大風險查找研判不全面、過程管控不到位,要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貴州省能源局每年聯合開展一次煤礦重大風險管控情況會商,分析全省煤礦重大風險管控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風險查找研判不全面、過程管控不到位,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
第二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應建立“一礦一冊”重大風險臺賬,制定“一礦一策”監管監察執法方案,開展差異化監管監察執法。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風險處置制度,發現煤礦上級集團公司和煤礦對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而造成重大隱患的,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處罰。對安全威脅大、影響范圍廣、涉及單位多的重大風險,移交有關地方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貴州省能源局應加強煤礦企業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督導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重大風險管控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督促煤礦企業建立重大風險管控責任倒查機制,因重大風險管控不力造成重大隱患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必要時建議相關部門采取誡勉、調整工作崗位、政務處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行刑銜接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重大風險分析研判,督促煤礦企業加強重大風險過程管控,總結交流重大風險管控經驗做法,不斷提升煤礦重大風險管控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 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請行業專家參加,發揮技術服務咨詢等中介組織和專家在監管監察執法中技術支撐作用,明確購買服務范圍、標準及程序,嚴格規范專家輔助執法、技術咨詢、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行為。建立完善專家入庫出庫制度,定期公布專家庫人員名單,指導和幫助企業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技術能力。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顿F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貴州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防控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煤安監監察函〔2020〕182號)廢止。